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威斯 、 廖庫源 、 廖楊靜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詢債務人廖威斯未居住桃園市○○區○○路○○號,債務人廖庫源、廖楊靜晴之戶籍均設於臺北市北投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