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 陳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婉瑜 、 王黃舟 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