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573號債權人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地設於苗栗縣通霄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且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為專屬管轄,上開條文已排除當事人以契約另訂管轄法院等合意管轄以及其他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故僅得以債務人登記之住居所或營業所定管轄法院,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