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九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盧永利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分別論處上訴人盧永利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各罪刑(共九罪,均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或不免宣染、誇大,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又所稱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本件被告自始否認犯行,原判決認被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九次性交行為,係以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於偵查、第一審及原審之證述及被害人之病歷表為其主要依據。然證人即診所醫師林○○(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於第一審證稱:被害人並無反應按摩時有不舒服情形,看診時亦未反應有被性侵害或遭受不禮貌的待遇(見第一審卷第五二、五三頁),被害人在診查時處女膜完整,亦有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病患就醫摘要回復單可稽(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號偵查卷第二三頁),均無從作為被害人指證之確切佐證。原判決並未敘明被害人之病歷表如何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足以證明確與事實相符,遽認被告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九次性交之犯行,依上開說明,難認適法。㈡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依據,法院應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且對被告所犯罪名,亦應於理由內詳加論斷,使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相互適合,方為適法。又認定事實之證據,必須就卷內相關聯之證據資料,予以整體之觀察判斷,不得將有關聯性之證據割裂,就各個證據為單獨之評價判斷。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明知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於診所診療室內,為被害人按摩脊椎及腰部時,以手指頭插入被害人之陰道內為性交,前後共計九次等情,並於理由內謂被害人於偵查中證述:我被摸時都沒有任何反應,不知道要怎麼辦,原第一審證稱:(妳當時感覺很痛時,有無告訴幫妳按摩的人說妳很痛,或是說妳不要?)有,(當時妳怎麼說的?)我說很痛各云云,認被害人於被告行為時均未明確表示拒絕,從客觀情形觀之,並未有被告施以強制力壓抑其自由意識之程度,應僅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等語(見原判決第十頁第一至十三行)。然被害人當時年僅十歲,且具輕度智能障礙,有其年籍表及身心障礙手冊可稽,則其表達能力本較一般人為低,且被害人於第一審證稱:被告手指有伸進去,當時我說很痛。(為何都沒有跟你父母說?)我不敢說,(為何妳不敢說?)很害怕。(為何妳害怕?)因為沒有遇過這種情形。(被告這麼多次用手伸進妳的內褲,用手伸進妳尿尿的地方,妳有無同意?)沒有同意云云(見第一審卷第四四、四七、四八頁)。如果均屬無誤,被告以手指伸進被害人之陰道內,被害人似已感到疼痛,而不同意,並表示很痛,以被害人之幼齡及輕度智障情形,客觀上能否遽認被害人於被告行為時均未明確表示拒絕之意,尚非無疑。被告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對被害人為性交,攸關被告刑責之判斷,原判決就上開不利被告之證據,未為整體之觀察判斷,亦未敘明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尚非全然無據,自有再加審酌之必要。㈢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害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0日出生等情(見原判決第一頁倒數第十四行),惟於理由謂被害人係000年0月生等語(見原判決第十頁倒數第九行),並不相一致。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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