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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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滿貫大亨」壹臺(含IC板壹塊)、「金象王」貳臺(含IC板貳塊)、「賽馬」叁臺(含IC枚柒塊)、「傻豬」壹臺(含IC板壹塊)、「春秋」壹臺(含IC板壹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