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甲○○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公訴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1號案件審理中,且該案業於96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附卷可稽。公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96年10月15日始向本院追加提起公訴,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5日發文,並經本院於同日收狀之屏檢光信96毒偵1701字第4148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公訴人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