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煌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大瑞遊艇股份│煌翔企業有│高雄銀行旗│000000000000│80,850元│106年8月31日│BGP0000000││││有限公司│限公司│津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