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巫昇錫 債務人 曾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偉如│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4.175%│││398034││04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偉如│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8034││05月27日起││內者,按本會基│││元││││準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