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羅秉諺
羅國清
林洺芳
一、債務人羅秉諺、羅國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313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洺芳、羅秉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987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羅秉諺、羅國清、林洺芳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羅秉諺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羅國
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313元整,復於民國109年11月邀同債務人林洺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98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秉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國清、林洺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288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313元羅秉諺、羅國清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002新臺幣17987元林洺芳、羅秉諺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313元羅秉諺、羅國清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17987元林洺芳、羅秉諺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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