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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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憲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