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8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月│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0%│││262814││月1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月│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81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林展立 偕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0計息,詎料,案外人林展立及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1月13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62,81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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