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七號聲請人姜華上列聲請人因與 姜鍾良 妹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一○三年度重再更㈠字第二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信亮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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