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聲請人 蔡克寒 (即 蔡吳文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蔡克偉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向被繼承人蔡克偉死亡時戶籍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回覆函。
三、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之總股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