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67號
債權人 侯明惠 住花蓮縣○○鄉○○村○○○街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念軒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中壢區)、第三人法務部○○○○○○○(設嘉義縣鹿草鄉)等之薪資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分別在桃園市中壢區與嘉義縣鹿草鄉,上開地點均非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