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蒲謝怨
代 理 人  蒲金隆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謝界能 等間返還定金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六簡字第一一二號
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九日、六月九日
、七月七日等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案尚有諸多文件、筆錄未曾閱覽,為
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交付本件言詞辯論
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六簡字第112號返還定金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
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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