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林施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榆婕 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其與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無效,依原告提出之調解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節本等影本所載,兩造係就所簽訂之租賃期限1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0元之桃園市○○區○○路○○○號23樓房屋租賃契約所生糾紛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0,000元(計算式:45,000元×12=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