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