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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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陳連興 被告 曹滿子
林裕祥 徐元玲 林靝佑 林延壽 林清火 林靝琛 林慧萃 林恭立 林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因系爭土地分割所獲分配之利益,即其應有部分比例均為16分之1,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9,28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886平方公尺+1,393元平方公尺)×當期公告現值3,400元/平方公尺×1/16=909,28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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