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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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聲請人 張昭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發票日為105年1月10日,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則為105年2月29日,如發票日為105年1月10日,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止付通知書,如發票日為105年2月29日,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