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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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德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倫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相同,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所犯上開諸罪均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所犯均為單一性質之詐欺罪,其犯後已悔悟,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懇請鈞院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3日至109年12月25日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84號等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84號等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8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5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5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5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7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犯罪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2日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1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2日、110年2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2日112年7月12日112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0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0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0號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