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原告 李朱金 被告 王紹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