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小字第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街○○巷○弄○號,有被
告之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