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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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子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4日│108年3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109年毒偵字第1702│109年度撤緩毒偵字││││號│第28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703│109年度訴字第2588│││實││號│號│││審├───┼─────────┼─────────┼─────────┤││判決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703│109年度訴字第2588│││決││號│號│││├───┼─────────┼─────────┼─────────┤││判決│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31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均否│均否│││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85│110年度執字第541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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