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5號

聲請人 黃美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美 等人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應提出相對人黃美美、 黃俊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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