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上訴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送達代收人 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聯嘉 、 趙育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245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各定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4,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