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容右 即 林美珍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以及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若有強制扣薪,請一併註明扣薪之起迄時間、金額),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自105年12月間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提出兩年內每月必要支出達1萬6,430元之項目明細、金額,以及各項支出之單據或憑證。
四、釋明聲請人所陳將彩券經銷資格借牌予第三人營運所取得每年1萬元之借牌費,該第三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債務人之彩券經銷證。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所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父母】現有無領取國民年金款、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六、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105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兄 林秀勇 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