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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