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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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88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