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 焦凱 平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