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820號聲請人 曾樹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金琛 、 丁紅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相對人阮金琛之姓名(經查為:阮金「琛」)。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