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許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雅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