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正忠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隊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以被告罹口腔癌,需保外就醫等情,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聲請人雖提出被告之診斷證明書一件為證,而依診斷證明書上所載,被告係於95年1月4日接受右側口腔腫瘤切除手術及右側頸部淋巴結闊清手術顯微皮瓣重建手術,術後於95年1月4日至同年1月12日住加護病房,同年
1月14日出院,續門診追蹤治療等情。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獲覆稱:被告目前病況尚屬穩定,如病況需要本所當依相關規定戒護外醫等情,有北所衛字第0960010622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病況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且被告前開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亦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