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蘇千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萬肆仟 陸佰元 │CG六八二四三三│││││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