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田中 代理人 王麗雲 送達代收人王麗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鈦鉿興針織機械股份│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貳萬叁仟柒佰│FM0一五三八0││││有限公司 林博三 │社車路口分社││玖拾伍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