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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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就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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