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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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71號聲請人莊佳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江佳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莊佳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4,536
元(含未來醫療支出300,000元、看護費用90,000元、勞動能力減損3,614,536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相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民國113年7月10日中分署自字第1132201105號函、相對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影本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宥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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