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 林竑邑林傳閎林建宏 代理人 王喬立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自106年3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8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⒏提出受扶養人刑 丁懿林于婷 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⒐提出受扶養人刑丁懿、林于婷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67萬8,350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84萬4,752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⒒債務人陳報現任職工作每月薪資為3萬元,惟所陳報每月必要
支出達3萬5,198元,則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已無餘額。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說明預計如何增加工作收入或撙節支出,以使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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