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臺中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府訴委字第09900338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8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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