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5號原告 謝遠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尹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