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上訴人 賴素月 即原告銘請勿代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14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