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羅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炎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吳家炎、 劉初美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