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1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
        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姿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1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及
自民國9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客戶授受信、
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金融卡融資及透支-往來明細
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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