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有恆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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