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儀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儀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儀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2、3、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侵害法益種類、各罪犯行時間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7至9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附表:受刑人林儀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9日起至108年5月18日108年6月9日起至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底7月初某日時起至108年7月5日108年7月21日起至108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10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254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80號108年度沙簡字第657號109年度簡字第26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1月16日109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105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沙簡字第6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01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82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至8)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0日前某日時起至107年4月30日;107年11月起至108年5月10日107年11月起至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起至108年5月20日107年11月起至108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295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295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2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至6)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53號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至8)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15日起至108年8月18日108年7月25日起至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295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5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222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17號110年度簡字第3049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4月24日110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5月27日111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80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2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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