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住宅租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義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黃郁惠
朱毓雯 兼代收人 劉雅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住宅租金補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111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