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鄭貴夫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1769號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55元本息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求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即50,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許柏彥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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