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禮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3
2號、第233號、第2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禮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禮田前於①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26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於10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2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合併執行後,業於103年1月10日假釋,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業於103年6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 郭萬和 等5人之財物。嗣經附表所示郭萬和等5人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禮田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所示7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7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益,恣意
竊取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價值,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方式│被害人│所犯法條│證據│主文││││││告訴人││││├──┼───┼───┼───────────┼───┼────┼────────┼──────┤│一│103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郭萬和管領店│郭萬和│刑法第32│1.被害人郭萬和於│黃禮田犯竊盜│││11月30│大園區│內貨架上之遊戲光碟2盒││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下午│中正東│【價值新臺幣(下同)20││項│104年度偵字第│拘役肆拾日,│││3時26│路338│0元】,得手後離去。│││15282號卷,下│如易科罰金,│││分許│號全家││││稱偵卷一,第3│以新臺幣壹仟││││便利商││││至4頁)。│元折算壹日。││││店航園││││2.監視器錄影畫面│││││店││││(見偵卷一第23│││││││││至28頁、第31頁│││││││││)。│││││││││3.案發地點照片(│││││││││見偵卷一第29至│││││││││30頁)。││├──┼───┼───┼───────────┼───┼────┼────────┼──────┤│二│104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 謝清文 管領店│謝清文│刑法第32│1.被害人謝清文於│黃禮田犯竊盜│││2月20│楊梅區│內貨架上之星城ONLINE產││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下午│ 民富路 │品包4盒(價值共196元││項│見104年度偵字│拘役肆拾日,│││5時20│三段24│),得手後離去。│││第16748號卷,│如易科罰金,│││分許│號統一││││下稱偵卷二,第│以新臺幣壹仟││││便利商││││14頁)。│元折算壹日。││││ 店瑞豐 ││││2.監視器錄影畫面│││││店││││(見偵卷二第16│││││││││至17頁)。││├──┼───┼───┼───────────┼───┼────┼────────┼──────┤│三│104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謝清文管領店│謝清文│刑法第32│1.被害人謝清文於│黃禮田犯竊盜│││2月21│楊梅區│內貨架上之星城ONLINE產││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上午│民富路│品包3盒(價值共147元││項│見偵卷二,第14│拘役參拾伍日│││10時30│三段24│),得手後離去。│││頁)。│,如易科罰金│││分許│號統一│││││,以新臺幣壹││││便利商│││││仟元折算壹日││││店瑞豐│││││。││││店││││││├──┼───┼───┼───────────┼───┼────┼────────┼──────┤│四│104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 陳禮楫 管領店│陳禮楫│刑法第32│1.被害人陳禮楫於│黃禮田犯竊盜│││4月16│楊梅區│內貨架上之星城ONLINE產││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凌晨│民富路│品包1盒(價值49元),││項│見偵卷二第13頁│拘役參拾日,│││5時13│一段36│得手後離去。│││)。│如易科罰金,│││分許│8號萊││││2.監視器錄影畫面│以新臺幣壹仟││││ 爾富便 ││││(見偵卷二第20│元折算壹日。││││利商店││││至22頁)。│││││桃富店││││3.星城ONLINE產品│││││││││包照片(見偵卷│││││││││二第23頁)。││├──┼───┼───┼───────────┼───┼────┼────────┼──────┤│五│104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陳禮楫管領店│陳禮楫│刑法第32│1.被害人陳禮楫於│黃禮田犯竊盜│││4月20│楊梅區│內貨架上之星城ONLINE產││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晚間│民富路│品包6盒(價值294元)││項│見偵卷二第13頁│拘役肆拾日,│││8時41│一段36│,得手後離去。│││)。│如易科罰金,│││分許│8號萊││││2.監視器錄影畫面│以新臺幣壹仟││││爾富便││││(見偵卷二第18│元折算壹日。││││利商店││││至19頁)。│││││桃富店││││││├──┼───┼───┼───────────┼───┼────┼────────┼──────┤│六│104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 沈憶茹 管領店│沈憶茹│刑法第32│1.告訴人沈憶茹於│黃禮田犯竊盜│││4月22│平鎮區│內貨架上之約翰走路洋酒││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上午│復旦路│1瓶(價值1,380元),││項│104年度偵字第│拘役伍拾日,│││6時33│二段22│及蘇格登洋酒1瓶(價值│││25633號卷,下│如易科罰金,│││分許│1巷10│1,450元),得手後離去│││稱偵卷三,第8│以新臺幣壹仟││││號統一│。│││至10頁)。│元折算壹日。││││便利商││││2.監視器錄影畫面│││││店高義││││(見偵卷三第18│││││門市店││││至20頁)。││├──┼───┼───┼───────────┼───┼────┼────────┼──────┤│七│104年│桃園市│徒手竊取由 黃淑芳 管領店│黃淑芳│刑法第32│1.告訴人黃淑芳於│黃禮田犯竊盜│││5月4│中壢區│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驚喜││0條第1│警詢時之證述(│罪,累犯,處│││日晚間│志廣路│福袋包3片(價值共147││項│見偵卷三第13至│拘役肆拾日,│││10時8│107號│元)及老子有錢 豬哥 北斗│││15頁)。│如易科罰金,│││分許│統一便│包2片(價值共198元)│││2.監視器錄影畫面│以新臺幣壹仟││││利商店│,得手後離去。│││(見偵卷三第21│元折算壹日。││││志廣門││││至22頁)。│││││市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