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柏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柏曄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各該商標,係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時捷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範圍」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開商標權人之商品,竟仍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大陸地區購買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之,並向蝦皮購物網站平臺(下稱蝦皮網站)申請「koes2016」之會員帳號及設立賣場(下稱本案賣場),於民國111年12月間某日至112年4月19日,在不詳地點,連線網際網路登入本案賣場,刊登以附表所示之價格,向不特定人販售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營業額新臺幣(下同)2萬4,593元。
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發現上開帳號所販售疑似仿冒商標商品,為蒐證查緝乃喬裝買家,於112年3月1日,在本案賣場購入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並將之送請鑑定確認為侵害該編號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嗣於同年4月1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士林區李柏曄居所(地址詳卷)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保二總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卷第13至23頁、第161至163頁、本院卷第38頁至第39頁),並有保時捷公司授權委任狀、附表所示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人 賴志銘 112年5月2日鑑定證明書、本案賣場截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207067S號函暨用戶申設、交易明細、IP等相關資料、被告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個人資料、112年3月1日警方在本案賣場下單截圖照片、郵局匯款交易明細、交貨便服務代碼資料照片、商品寄件人資料照片、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59號搜索票影本、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各8張等存卷可稽(偵卷第35頁、第39頁至第65頁、第69頁至第115頁、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27頁、第133頁至第149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漏未援引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規定,惟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與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業已諭知被告涉犯上開所論之罪,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予以補充;又本件員警購入附表編號1、6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附此敘明。
(二)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11年12月間某日至112年4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網站上,刊登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8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27頁至第30頁),卻不知警惕,復販賣本件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惟念及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除前述之前案記錄外,別無前科之素行,暨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查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其自承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無子女、從事網拍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應認其係一時失慮,以致犯罪,又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上開所為,守法觀念薄弱,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含員警蒐證所購得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觀諸本案賣場截圖,可知被告於112年2月24日以前,分別以299元、388元出售附表編號1及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30件,以350元出售附表編號6所示仿冒商標商品20件,又以480元至1,380元出售附表編號3至5仿冒商標商品共13件,此部分即依有利被告之480元認定之,合計共為2萬5,179元(計算式:299×1+388×30+350×20+480×13=25179),又警員於同年3月1日喬裝買家以1,699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附表編號1、6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雖因警員自始無買受真意而不能完成交易,然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取得之不法利得應予澈底剝奪,以根絕犯罪誘因,則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於客觀事實上所取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縱依法應返還、賠償權利人,於權利人實際取回該財物或損害獲得償付前,仍不應允許犯罪行為人保有該不法利得,而應予沒收(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2號結論可參),是認警員因下標購買該商品而給付之1,699元,仍屬被告犯罪所得。又被告陳稱蝦皮網站會收取出售價格之7.5%至8.5%之手續費,則依被告有利之認定,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扣除成本,計算被告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為2萬4,593元(計算式:《25179+1699》×0.915=24593,元以下四捨五入),既未扣案,復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商品範圍出售價格(新臺幣)1印有Porsche註冊商標之鑰匙圈100000000114年7月15日貴重金屬鑰匙圈299元、388元273印有Cayenne註冊商標之貼紙300000000114年8月31日貼紙480元至1,380元4印有Macan註冊商標之自黏性標籤400000000113年7月31日自黏性標籤480元至1,080元5印有PORSCHE註冊商標之貼紙400000000113年7月31日貼紙480元至1,380元6印有PORSCHE註冊商標之輪殼蓋400000000117年4月15日汽車及其零組件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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