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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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國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國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年4月7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
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分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5萬元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應執行罰金6萬元確定,爰不再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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