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3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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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97號原告 王建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懿淳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